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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广播电视学校总支部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西广播电视学校党总支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措施》的通知

中共广西广播电视学校

 

总支部委员会文件

 

 

桂广校党〔2022〕5

 

 

中共广西广播电视学校总支部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西广播电视学校党总支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措施》的通知

 

各党支部、各科室:

现将《广西广播电视学校党总支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学校“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要按照《广西广播电视学校党总支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措施》 、“一把手”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梳理的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划清权力红线、明确职责边界,主动接受监督,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不断推进党内监督制度的全面落实。

 

 

                   中共广西广播电视学校总支部委员会

                             2022年4月6日

 

 

 

 

 

 

 

 

 

 

 

 

 

 

 

 

 

广西广播电视学校党总支

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围绕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明确职责任务,健全制度机制,进一步压实党支部和领导干部监督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在严格执行《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措施如下:

一、建立“一把手”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

校党总支建立“一把手”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围绕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方面清权力明细,划定权力红线,明确“一把手”职责边界。

二、落实“一把手”第一责任人职责

建立完善校学校“一把手”对科室负责人监督谈话、专题约谈、委托谈话工作机制。学校“一把手”对科室负责人定期开展监督谈话,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进行批评教育,对存在轻微违纪问题的及时予以诫勉。学校“一把手”每半年选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存在问题突出的科室负责人进行一次专题约谈,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责任。每半年开展一次学校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执行情况的自查,对照自查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落实整改措施。

三、及时掌握对科室负责人的反映

校党总支、人事科要加强对科室负责人的日常监督,全面掌握其思想、工作、人作风、生活状况。校党总支纪检委员、人事科科长每年至少与科室负责人开展一次谈心谈话, 发现一般性问题及时向本人提出,发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向党总支主要负责人报告并依纪依法处理。开展科室负责人在总支委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工作,述责述廉报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加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监督

学校“一把手”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开展一次谈心谈话,切实履行好教育、管理、监督责任。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作的函询说明签署意见时,要进行教育提醒, 不能“一签了之”。要求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应当经常交换意见,相互提醒、相互督促,坦诚提出问题。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上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按规定对个人有关事项以及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实事求是作出说明。

五、坚持集体领导制度,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

把重大事项决策、人事任免、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制度执行情况作为总支委会重点审议内容。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 修改完善《广西广播电视学校会议议事规则》,将《意见》中的“会前按规定做好征求意见和充分酝酿工作,会中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实行‘一把手’末位表态,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当暂缓表决,对会议表决情况和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存档备查。”等内容列入议事规则,健全学校领导班子权力运行制约机制,合理分解、科学配置权力。

六、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学校“一把手”每半年听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管党治党责任的情况汇报,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及时约谈。党总支纪检委员向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定期报告其分管科室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廉洁自律等情况,推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七、建立健全政治生态分析研判机制,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

学校党总支每年对本单位政治生态状况综合分析不少于一次,并经常听取各支部、纪检干部相关报告,认真查找领导班子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党总支要及时了解掌握群众对领导干部的反映。纪检委员、人事科、办公室每年对群众反映领导干部的信访举报情况开展综合分析,对信访举报问题及时受理、及时处置,对社会反映突出、和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于部情况及时向党总支报告,视情由学校“一把手”或分管班子成员对其一般性问题及时开展谈心谈话,抓抓小抓预防,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做好违纪违法案件“后半篇文章”

认真落实“一案一通报、一建议、一谈话、一警示、一整改、一评议”的以案促改工作,学校“一把手”履行好以案促改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职责。针对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暴露出的问题,严格落实派驻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的纪检监察建议。在全校范围内召开专题警示教育大会,达到“以案示警、以案为戒”作用。认真落实自治区广电局党组的巡察反馈意见要求,切实从机制上预防纪违法问题的发生,确保杜绝增量腐败问题的发生。

 

附件: “一把手”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

 

 

 

 

 

 

 

 

 

 

 

 

 

 

 

附件

 

“一把手”权力清单

 

1.领导团结带领班子成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带头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3.带头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作出贯彻落实的批示意见。

4.主持本单位全面工作。领导本单位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组织人事、业务、财务等工作,对本单位党建工作、队伍建设、内部管理、信访维稳、安全建设等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并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带头开展全面从严治党专题调研。

5.组织召开总支委会议、校务会议,审核班子成员和各科室提交的工作事项或其他重大事项。

6.履行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抓好落实,支持、指导和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级党组织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

7.加强对学校中层干部履行岗位职责、遵守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及时约谈提醒、督促整改; 对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严肃问责、严肃查处。

8.组织领导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主动权,确保意识形态领域安全。

9.组织领导本单位组织人事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

落实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程序、纪律等要求。对本单位的先进典型表彰、干部任免、处分及解除、辞职、调动等经集体研究后进行审批。

10.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自觉接受班子其他成员监督,支持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完善和落实民主集中制各项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11.主持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带头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组织生活会,带头上党课。

12.主动向自治区广电局、教育厅汇报工作,遇有突发性和重大事件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并及时作出决策和展开部署。

 

“一把手”负面清单

 

1.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向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的。

2.公开发表、刊登、出版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

3.临时出国(境),擅自延长在国(境) 外期限,或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

4.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破坏“五个必须”, 搞“七个有之”行为。

5.搞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好人主义以及宗派主义、圈子文化、码头文化,搞两面派、做两面人。

6.违反党内政治生活纪律,不遵守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

7.违反人事纪律,违背党管干部原则、程序、纪律等要求,搞任人为亲,违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公道正派等好干部标准。

8.违反财经纪律,利用职权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影响、插手、干预分管财务的班子成员或财务人员违反《会计法》和财经制度,阻碍正常开展招投标等经营活动的。

9.对上级部署要求不执行、搞变通、搞特权,搞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等违反群众利益的事情。

10.“三重一大”违反集体决策,用现场办公会、招商引资会、文件圈阅等形式决定。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工作,违反末位表态,在会上先定基调、划框框范围或中断别人发言并不允许别人继续发言等。在民主生活会上,没有首先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或自我批评未涉及到本人廉洁从政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

11.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违规收受、互赠现金、礼金、有价证券,单位或内设机构私设“小金库”,单位购买超过规定标准的公务用车,超标准报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费用的。

12.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的。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自身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

13.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的。

14.不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